甘肃18家药企被罚

甘肃庆阳18家药品经营企业被行政处罚!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将全市年第二季度起食品药品处罚案件予以公示。按案件类型分,其中包括食品57起、药品74起、医疗器械7起、化妆品7起。

据了解,在此次公示的74起药品处罚案件中,有20起涉及药品经营企业,共有18家药品经营企业被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庆阳养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各涉及2起案件。

具体信息如下:

西峰区局:4起3家1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

①违法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

年11月13日,西峰区局收到武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乌鞘蛇”,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复验报告书显示结果不符合规定,同时予以扣押,检查中该负责人不能提供其购进乌鞘蛇的票据及供货方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规定:1、没收生产的劣药4kg;2、没收违法所得元;3、处以违法生产的劣药货值一倍罚款计元。

②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西峰区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庆阳益翔药业公司向庆阳蓝十字有限公司九龙北路分公司销售“制半夏”,为广西市场购进,共购进1kg,购进后未做加工处理,进行一次性封装直接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处以罚款计元。

2庆阳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年4月4日,西峰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复方丹参片”、“伤风停胶囊”等10个品种,共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以货值三倍元的行政处罚。

3西峰区福康大药房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1、没收西峰区福康大药房违法购进的药品35盒,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元二倍的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宁县局:3起3家4宁县和盛尚亚宁药店

经营假药紫苏梗

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5宁县早胜和平药店

超范围经营药品

罚款,《药品管理法》七十二条

6宁县佰和堂药店

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华池县局:1起1家7华池县贵栋药店

销售谷精草、曼荆子两种劣质中药饮片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合水县:4起4家8合水县店子零售药店

无证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然进行药品经营活动

1、责令立即停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2、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处罚款元

9西安新龙药业有限公司

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

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处元罚款。

10合水县老百姓药店

使用劣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10批次劣药;2、处劣药货值金额元三倍的罚款元。

11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健源有限公司

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

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健源有限公司处元罚款。

环县局:2起1家12庆阳养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①“过票”

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提供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②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镇原县:3起3家13镇原县康平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抽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地龙饮片

年6月23日,市局对镇原县康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地龙进行评价性抽验,经平凉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十四条(没收劣药地龙饮片50kg;没收违法所得.00元,处以一倍罚款.00元,合计元)

14平凉市天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药品

年4月7日,镇原县局工作人员在开边镇解放行政村张学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经营药品处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天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年1月1日至年4月7日期间向张学仕处销售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罚款元)

15陕西鲁康药业有限公司

向无证企业提供药品

年4月19日,镇原县局执法人员在镇原县临泾镇石羊行政村祁银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处检查时,发现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年2月19日向其提供了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罚款元)

庆阳市局:3起3家16西峰区裕康绿叶大药房

销售劣药百合案

使用的百合经检验为劣药

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处以二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7华池县五蛟乡鸿儒药店

使用假药独活、劣药海藻案

使用的独活经检验为假药、海藻经检验为劣药

没收销售假劣药违法所得,处以二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18甘肃岐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劣药百合案

销售的百合经检验为劣药

没收销售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作者:艾草医药地方台ajia了解各地最新政策与资讯!!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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